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主要出发点,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意见》明确提出,兰州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应充分利用各项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主体责任,要突出住房民生属性,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都市圈、城镇带建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高城市人口吸纳能力,更好发挥城市集聚效应,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按需定建,充分挖潜、存量优先”及“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原则,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甘肃省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适当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还将进一步落实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意见》同时还明确,要加强租赁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规范资产管理并加强租金监管,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以长租方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