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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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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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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高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共同为我们介绍《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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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陶正茂

《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很多场合、多次会议中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李克强总理连续七年在“放管服”会议上,都强调加强信用监管;明确要求,信用体系建设要遵循法治轨道,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桩”。党中央、国务院《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推动出台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省委、省政府有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助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2020年12月省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2021年2月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均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新型监管机制。特别在今年全省两会上,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打造活力甘肃、开放甘肃、诚信甘肃”。社会信用立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三)实际工作有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施、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调整规范。

二、主要特点

《条例》共八章68条,概括起来主要有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构筑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础。《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条例》集成实践经验、注重汇聚众智,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规定全面、内容详实。《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诚信甘肃”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突出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公开、共享、披露、开放、查询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目录分为全国基础目录和省补充目录,防止公共信用信息出现“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现象。

三是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明确了5项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分别明确了对一般失信主体的6项措施、对五类严重失信主体的6项措施。《条例》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省补充清单。

四是强化了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等情况;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五是聚焦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高协介绍

《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8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政府和部门职责、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共建等内容。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及分类,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管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标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审核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措施,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记录和惩戒,明确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等内容。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对权益保护做了界定,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信用修复和删除依法被否定的负面信息等内容。

第五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信用服务行业协会自律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进行了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各主体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日期。

《条例》在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本《条例》的重要方面,《条例》对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设置了专章,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

三是明确了信用主体的查询权。《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向信用主体提供不限次数的免费查询服务。信用主体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两次自身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当注明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

四是明确了信用主体的异议权。《条例》规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规定,相关机构、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处理。

五是明确了信用主体的修复权。《条例》规定,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删除该失信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其从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及时移出。

《条例》对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也是最管用、最有效、最为成熟的信用监管手段。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明确了5项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四)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优化检查频次;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分别对一般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包括: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四)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失信主体约谈;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6项惩戒措施,包括:

(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限制高消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哪些具体安排?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日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甘肃省学习宣传贯彻〈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实施方案》,制定了“六个一”宣传方案,即举行一场新闻发布会、召开一次宣传贯彻会、组织一次“五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印制一本宣传册、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开展一次媒体集中宣传,通过《条例》的宣传培训,努力形成全省上下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快信用配套制度建设。积极协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政策措施,推动更多信用措施纳入行业、地方各领域专项法规,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是持续提高信用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信用平台网站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总枢纽”,展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的“总窗口”,全省信用综合查询服务的“总开关”作用,持续提升“一库、一网、一平台”(省综合信用信息库、省级信用平台网站、甘肃信易贷平台)服务功能,全方位打造“聚、享、用”一体化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在便民惠企领域的创新应用,研发“信易+”产品,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参与感、触及感和获得感。

四是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扎实做好“双公示”工作,持续做好特定领域信息归集,持续推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承诺信息、合同及履约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关键信用信息的归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的归集公示。

五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事前抓好“作承诺、用报告”,事中抓好“建档案、强监管”,事后抓好“施奖惩、推修复”。

六是更大力度提升“甘肃信易贷”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着力归数据、强基础,着力推信用、强引导,着力推联通、强应用,着力抓宣传、强使用,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全省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作用,会同各级各有关方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推动“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破解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加快推动“诚信甘肃”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信用体系保障。

《条例》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哪些规定?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就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归集政务信用信息,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在政务诚信记录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在政府守信践诺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因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因此而造成的市场主体损失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守信践诺情况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

在政务诚信评价方面,《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甘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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