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利明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也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就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规范有序运行而言,民法典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民法典具有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础功能
自罗马法起,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它们分别确认公权与私权。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
但实际上,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国家权力依法行使的作用。这是因为,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和典范性,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基本遵循,它对民事权利的确定和保护本身就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
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不只是私法,涉及行政权、司法权运用的公法也不能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应当依法立法,不能轻易减损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司法中,民法典也提供了重要遵循。民法典可以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可见,从民法典对于规范公权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它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民法典具有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行政机关应当把遵循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一是,依法行政必须尊重私权。行政执法必须尊重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不得以侵害私权为代价。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尊重老百姓的财产(如不得非法查封、扣押财产),必须诚实守信、严守合同,不得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理由违约毁约,要带头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二是,依法行政必须依法限制私权。对私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依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对私权作出限制,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不得过度限制。
三是,依法行政必须要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私权。国家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保护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例如,民法典1005条关于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民法典1254条关于高楼抛物损害的责任,规定公安等机关负有查找责任人的义务,有关机关应当履行这些法定义务。
四是,依法行政必须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所谓“严格”,应当是指严格适用刑事手段,严格限定刑事制裁方式,审慎地认定犯罪的标准。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时,凡是能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社会纠纷、经济案件,就尽量不使用刑事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抓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就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构建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确立了完善的民事权利保护规则,鼓励个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同时民法典的各项规则也明确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边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民法典全面确认与保障私权可以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国家治理作用,这也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
民法典承认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并举,鼓励当事人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典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使得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
民法典还有效地处理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对个人的保护中,同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实现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必将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因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党员干部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领导力量,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少数关键”,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学习普及民法典的重要组织力量。
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中央党校政法部的民法教师们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结合党员干部的工作实际,编写了适合党员干部阅读学习的民法典辅导读本,号召党员干部要做学习遵守和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这必将能够有力推动民法典知识的普及学习,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号召,让民法典进入党员干部脑海里,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原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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